一公司与房东签订十年合同租下了房东在小区门口的一间店面房开店,但合同签订第二天,公司就通知房东要解除合同,并把钥匙通过邮寄的方式退还给了房东。后双方协商不成,房东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房产租赁纠纷。
今年8月中旬,陈先生将自己所有的某路上的一间店面房的招租信息挂在了租房网上,没多久,垂询租赁事宜的电话就接二连三的打到了陈先生的手机上。经过几番挑选、对比,陈先生与一家咨询公司于8月中旬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并约定了房租、违约金等事宜。
本以为为自己的资产作了一次很好的投资,但让人没想到的是,陈先生将钥匙交到该咨询公司的第二天,就接到房西的电话,说是不租了。这一意外变故让陈先生又气又恼。经过多次交涉,均未果,陈先生一气之下将该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咨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个月的房租合计3万元作为违约金。
庭审中,该咨询公司辩称,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有过错,但是陈先生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虽然合同中就违约金部分有约定,但是实际上房屋真正交付也就一星期都不到,最多按照陈先生一周的损失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两次调解,由房西赔偿房东1万元了结纠纷。
法官提醒,民事合同充分鼓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但是在法律的实践操作中,考虑到完全的意思自治有可能会存在一方欺诈、胁迫的成分,部分司法解释又对意思自治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这就导致部分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审判过程中被否定。法官建议,合同签订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都应本着务实诚信的原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