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购房引发的消费纠纷,经调解,房产公司退还消费者定金。
不久前,家住上海的钱先生向长兴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在网上查看了长兴某房产公司售楼广告后,每天都会接到该楼盘销售人员介绍商品房各种利好消息的电话。在售楼部销售人员的宣传下,钱先生准备为儿子购房。随后,销售人员接钱先生到长兴看房,因儿子不在现场,钱先生准备下次与儿子一起选购房子。销售经理却让钱先生直接提供其儿子的名字和手机号码,称以其儿子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是可行的,但钱先生要支付2万元定金。在销售人员的劝说下,钱先生以其儿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并支付2万元定金。回家后,钱先生儿子在看过房屋认购协议后,表示不认同,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定金,同时让钱先生立即与房产公司联系,说明其无权代理签订协议。钱先生与房产公司多次沟通,房产公司相关人员均以“定金转入房管局的专门账户,公司无法处理”为由拒绝退款,如果逾期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则没收已支付的定金。
长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房产公司相关负责人,确定房屋认购协议是由钱先生未经其儿子授权代为签订的,且其儿子不认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产公司理应退还定金。经长兴县消保委调解,房产公司同意退还钱先生定金2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上述纠纷中,代签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关系。作为父亲的钱先生和其儿子在法律上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要代理另一方作出法律上的民事行为,必须要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委托授权,即签订书面的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民事行为。缺乏上述条件,即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在事后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纠纷中,钱先生在未取得儿子授权的情况下,以其儿子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房地产公司明知钱先生无其儿子的授权委托书,仍然让钱先生签订合同,存在过错。由于钱先生的儿子明确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认同,故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房产公司应将购房定金退还钱先生。
为此,长兴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或支付大件商品定金时要审慎理性,在不确定是否购买或支付定金时,要及时和家人充分沟通购买意向,避免因冲动消费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前,经营者应明确告知定金的担保性质,对相关违约责任要在合同中明确标明,当存在代理人行使权利时,一定要其出具相关委托代理证明,避免缺乏相关证据而使合同或相关消费行为无效而产生消费纠纷。
(责任编辑:王惠绵)